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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愛的酸甜調配 (70)
- Oct 06 Tue 2009 13:37
想中,我們已經度過許多美好的輩子了
- Oct 06 Tue 2009 12:36
以愛之名
- Oct 06 Tue 2009 12:30
發現她自己,還有愛
- Oct 06 Tue 2009 12:28
來自靈界的玄音
前年,我因緣際會認識友人大炳的祖父,並受其熱情招待,銘記在心。數月前,我去找大炳,才從他口中得知,他祖父已因急性肺炎往生,我傷心之餘說道:「為什麼沒將此事告知我?」
幫往生者念咒
車上發出怪聲
依照佛理,往生者撒手若不滿四十九日,則靈魂尚未投胎,若是念咒,還來得及幫祖父超渡至「三善道」裡。於是,我囑託大炳安排時間,讓我南下,幫他往生的祖父念咒。
大炳依我之請,擇日帶我南下。
巧的是,大炳的三位姑姑都信佛,因而可以理解我的「善舉」,並心懷感激。在大炳開車前往靈骨塔的路上,二姑姑隨行坐於後座,我在前座,一路相談甚歡。閒談間,大炳先是感謝我願意撥空南下,接著,二姑姑相邀,待念完咒語後,盼能與她們同進午餐,我當然歡喜答應。
不久,我見大炳神色有異,遂問他是否身體不適?大炳則納悶的說:「阿盛,奇怪了!你聽,有一種奇怪的聲音,聲音細細的。」我撐大耳朵,果真聽到一種細微音頻,音聲飽滿。
奇怪的是,車上並沒見到發出這聲音的昆蟲或其他動物。
- Oct 02 Fri 2009 16:57
外遇偷腥 難逃電子收費器
聯合晚報╱美聯社新澤西州翠登十日電
高速公路過路費電子收費系統,已成為證明外遇的有力工具,因為配偶或許不知道你到過哪裡,電子收費機器卻記得一清二楚。
賓州離婚律師琳恩‧戈比金說,她有客戶從快易通(E-ZPass)電子收費系統獲得丈夫不老實的證明。她說:「這個丈夫自稱在賓州參加商務會議,可是我有紀錄顯示,他那天晚上去了新澤西州。」
美國東北部和中西部有12州使用快易通系統,讓車輛能夠快速通過公路收費站。其中七個州會根據承辦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法庭命令,提供電子付費資料。賓州和新澤西等四個州,只對刑事案件提供快易通紀錄。
新澤西州每年拒絕大約30件索取付費紀錄的民事案件傳票,其中大約一半是離婚案件。伊利諾州今年上半年接到30份此種傳票,其中大約一半來自離婚等民事案件。
- Oct 02 Fri 2009 12:14
外遇離婚 代代相傳?
自由電子報〔記者徐夏蓮/台中報導〕
外遇、離婚模式會代代複製?台中市一位婦人小如(化名)因失眠求助精神科,醫師發現她是害怕和前夫生的女兒相認,破壞她現在的幸福所致。醫師分析指出,小如的媽媽因丈夫外遇拋下她,她也因前夫外遇拋下女兒,女兒找媽媽的情節,她當年也演出過,沒想到如今主角換成女兒。
醫師更發現,小如的二個哥哥、一個妹妹也是早婚、離婚,兄妹四人全都複製父母的婚姻模式。醫師因而感慨地表示,這就是「原生家庭反應」,臨床上早婚的,幾乎八成以上複製父母的模式,因為在耳濡目染下,從父母身上學習夫妻相處模式。
台中市昕晴診所精神科醫師徐宏銘指出,失眠背後的原因不解除,再多的安眠藥也沒用,四十二歲的小如連續二個多月嚴重失眠,就是鮮明的例證。
小如向醫師透露,她因丈夫外遇離婚,女兒交由前夫扶養,自己後來再婚。事隔廿年,前夫生意失敗,女兒竟透過戶政系統全台大搜尋找到她,接到女兒的電話,她沒有喜悅,只有害怕,因為她怕曾經結婚、生子的事,因此而曝光,破壞好不容易建立的幸福。
- Oct 01 Thu 2009 12:13
離婚時夫妻財產怎麼分
曉真與道明結婚時娘家給了一棟房子作為嫁妝,結婚後,道明在曉真的協助下自己創業,現在已是一家公司的大老闆。但是道明在事業有成後即移情別戀,曉真不想欺騙自己,便和道明兩人協議離婚。但是道明在離婚前,便已陸續將自己名下財產作轉移,面對道明的惡意脫產,曉真不知該如何處理自己的財產,才不會有損自身權益呢?
如果曉真與道明沒有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那麼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之一,按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堶n注意二點,一是婚前財產並不列入分配,二是限勞力所得才必須分配,如果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是慰撫金,就不必列入分配。所以,曉真和道明離婚後,剩餘財產依法原則上要平分。
但是道明的惡意脫產,使其名下沒有財產,曉真不但分不到兩人共同努力打拼賺來的錢,反而是自己多年來辛苦上班的血汗錢要分出一半來給道明,這樣不合理的狀況在台灣實在屢見不鮮。為了避免惡意脫產,而影響他方配偶的權益,經過婦女團體的努力,九十一年六月修正時,已經增訂「追加計算」的規定,也就是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而且就其不足額的部分,還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對受領的第三人請求返還。但是根據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第三項規定,對於第三人的請求權,應該要在知道自己分配的權利受侵害起兩年內,並且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的五年內,一定要行使,也就是說,離婚後超過五年,就不能再向第三人請求返還了。例如,太太在離婚四年後才表示「我剛剛知道我前夫脫產給老李,我要向老李請求返還」,原本她應有兩年的時間可以行使,但是因為距她離婚滿五年只剩一年,所以她必須要在一年之內行使,否則五年一滿,就不能再向第三人請求了。
- Sep 30 Wed 2009 11:57
嫩男戀師奶 偷情8年她告性侵
記者廖炳棋/台北報導聯合新聞網
台南縣張姓男子八年前初戀,結識患有小兒麻痺症的已婚女網友,最近他有了新女友,想結束這段不倫戀,女網友得知後,竟然控告張在八年前對她性侵害,讓張姓男子哭笑不得。
台北市警方最近受理一件案情很特別的性侵害案件,提告的人是一名住在台北的女子「小雅」。她聲稱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張姓男子,兩人見面交往後,對方逼她離婚,還從八年前開始,就多次性侵她。
警方對於小雅被性侵八年才控告對方的說法,覺得有點不可思議,但仍傳喚張姓男子到案說明。張姓男子供稱,八年前他從軍中退伍之後,迷上網路交友,認識年紀比他大兩、三歲的小雅,成為他的初戀對象。他表示,儘管知道對方已婚,他還是被小雅的甜言蜜語打動,加上小雅不時噓寒問暖,兩人不久就陷入熱戀。兩人交往期間,他經常從台南搭飛機到台北,只為趁小雅丈夫出差時,兩人共度一夜春宵。
張姓男子說,他想盡辦法討好小雅,買了許多衣飾禮物送她,交往的第三年,他還表明願娶小雅為妻,但小雅藉故拖延,遲遲不願和丈夫離婚。
- Sep 29 Tue 2009 12:12
幫二哥抓猴 她竟抓到枕邊人
陳俊雄/北縣報導中國時報
張女接受二哥委託調查二嫂外遇對象,沒想到清查車籍資料卻發現,外遇對象竟然是自己的先生。這樁亂倫通姦案爆發,不但讓二哥和二嫂離異,她的先生也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準備到大陸和二嫂結婚。板院民事庭昨日審結全案,以徐某在夫妻失和中需負較大過失責任,駁回這宗荒唐的離婚之訴。
大陸女子張紅英嫁來台灣後,先後和四、五名男子發生外遇關係,外遇對象甚至還曾猖狂地糾眾打傷她的先生。張女先生委託王姓弟媳幫他暗中調查,外遇對象究竟是誰。
九十二年間,王女在林口住家附近購買寵物飼料,意外看到二嫂開著新車出遊,王女不動聲色地暗中將車號記下後調查,卻發現購車給二嫂代步的男人,竟是她的枕邊人。
- Sep 28 Mon 2009 17:00
卡麥蓉男友 遭妻批惡意遺棄
- Sep 28 Mon 2009 12:01
抓姦三部曲
- Sep 17 Thu 2009 17:00
黃志瑋氣母外遇怒砸店 千金女友關穎忙緩頰
東森新聞2007/07/02
日盛千金關穎和藝人黃志瑋交往兩年,雙方感情穩定、甜蜜,原本家世背景就相當懸殊,最近更盛傳黃志瑋母親外遇、還有一個剛出獄的弟弟。在男友得知母親外遇後,崩潰地說要斷絕母子關係,關穎似乎沒有千金的嬌氣,還幫未來婆婆安撫兒子。
黃母「阿秀」被爆和小她七歲的劉男從前年11月交往至今,黃母原本就與黃父感情不佳、很少見面,當時兒子入獄,正值情緒低潮期,黃母苦笑稱自己是「面壁的女人」,當時痛苦到想自殺,還好劉男適時出現,細心陪伴、安慰,常帶她到北海岸散心,才逐漸平復心情。今年5月12日,黃母出資近40萬開了一家卡拉OK店,由男友經營,難堪的是,就在母親節前夕,黃志瑋到店裡要求母親關店,14日更到店裡鬧場,拍桌踹椅並揚言要斷絕母子關係。事後黃母爲緩頰曾致電給關穎,請黃志瑋不要再鬧了。
- Sep 17 Thu 2009 16:59
新加坡小酒保戀上DJ妻搞不倫 謀殺DJ
- Sep 17 Thu 2009 16:59
保險套暗掉包 抓到老公外遇
聯合報╱記者段鴻裕/苗栗報導2007.07.05
苗栗縣某公辦民營托兒所劉姓負責人,與所內林姓女組長發生不倫戀,劉妻察覺有異,將丈夫公事包內的保險套換了牌子,劉男不察,當天就將保險套「用掉」,妻子逼問後控告兩人妨害家庭,事後林女同意不再往來並離開托兒所,劉妻也撤回告訴。檢方昨天予以不起訴處分。
據了解,近60歲的劉男與相差近30歲的林女往來一段時間。林女原在這家公辦民營的托兒所任職,後出資成股東,並成名義上負責人。兩人因職務朝夕相處,去年6月間在托兒所內發生親密行為。
劉妻察覺丈夫有異,發現丈夫公事包內放有保險套,刻意以「不同品牌」的保險套掉包;丈夫不察,將調包保險套用掉;當晚,劉妻發現保險套不翼而飛,逼問下,劉男坦承與林女婚外情。
- Sep 17 Thu 2009 16:59
母應召女兒當馬夫 讓父戴綠帽
中時電子報2007/07/05記者: 陳界良/苗栗報導
苗栗縣四十九歲李姓婦人自八十八年起,由女兒開車載往苗栗縣泰安鄉羅姓男子住處從事性交易,一開始代價是每次一千元,後來逐步調漲到五千元,女兒則分到二千元車馬費。擔任廟祝的丈夫發現後,報警抓姦查獲,控告羅姓男子妨害家庭。
檢方調查,李姓婦人與丈夫在多年前曾受雇羅姓男子做工,婦人的女兒以開設理髮店為業,羅姓男子常去理髮,與其女兒熟識,八十八年開始,婦人由女兒開車載送,前往羅姓男子位於泰安鄉住處過夜並發生關係,每次都是有代價的交易。
婦人丈夫因好幾次晚上打電話回家找不到妻子,開始起疑心,今年1月10日晚上八時卅分,婦人再次前往羅姓男子處性交易,其丈夫發現後會同警方前往抓姦,十一時卅分,當場查獲羅姓男子與其妻已辦完事,躺在床上,但在垃圾桶中發現兩人性交後所擦拭的衛生紙。
母女拆帳檢方相當感嘆
- Sep 17 Thu 2009 16:58
護士協助男友販毒 婚外情意外曝光
更新日期:2007/07/1807:28記者:張耀中
花蓮市一名吳姓毒販,涉嫌同時和3名年紀比他大的女子交往,用毒品加以控制,繼而利用她們協助運送毒品牟利,其中一名現職護士同時被逮,面對鏡頭哭訴不要將她身份曝光,因為她已經服務將近20年,即將可以退休,卻要和男友一起面對司法審判。
身穿黑色上衣,一臉憔悴的葉姓女子看到鏡頭就閃,她擔心販毒的行為曝光後,會影響到醫院的工作,被捕的男友趕緊跳出來保護。吳姓毒販:「拜託不要照她好不好,不然她會毀了,拜託拜託啦,阿sir。」警方是在大減刑擴大臨檢當晚,在花蓮市一家遊藝場將販毒的吳姓男子跟買毒品的4名男子,通通抓回來。意外發現,在大型醫院服務近20年的40多歲葉姓女子,幫婚外情認識的吳姓男友,協助運送、販賣毒品,自已也染上毒癮。記者:「醫院知道這個事情嗎?」吳姓毒販:「不知道,她快退休了。」記者:「快退了?」吳姓毒販:「她服務快20年了。」
花蓮分局副分局長葉寒青:「雖然葉姓女子她沒有承認,但是我們從另一方面查出來他們有共同販賣行為。」雖然護士否認涉案,但警方掌握證據,還發現吳姓男子除了這名護士女友,同時還跟2名女子交往,她們也和販賣毒品有關連,正積極將兩人追緝到案。
- Sep 17 Thu 2009 16:57
兩女共用一「管」 罵元配…情婦挨罰
更新日期:2007/07/2007:00記者: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聯合新聞網
與有婦之夫發生婚外情的武姓女子,為了報復情人分手,寫信給他的太太自爆戀情,還在網站自抒當第三者的心情。不過,這麼做代價不小,士林地方法院判她須賠償四十萬元給情人的老婆。
介入他人婚姻的武姓女子在網站留言「他曾經說過,我是他所有女人中最好的」、「現在與惡魔共枕的是他無辜的老婆,始終不知道跟別人共用一根管子…」,這些留言,成為法官認定武姓女子妨害家庭的證據。
近五十歲的王姓男子與葉姓女子結婚廿年,育有三名子女,感情融洽。王姓男子九十年間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卅多歲的武姓女子,婚外情一直到九十四年五月分手。
葉姓女子去年接到一個包裹,內有一封信細說她丈夫外遇的情節,以及列印自某一網站新聞台台主寫在留言板的日記,內容是介入他人婚姻成為第三者的心情。
- Sep 17 Thu 2009 16:57
明知非證物還四處提告 拿沾液衛生紙告妻偷人 反判10月
- Sep 17 Thu 2009 16:56
配偶外遇
昌民最近在外面過夜的次數越來越頻繁,已經到了華玲不能忍受的極限。華玲想,做夫妻做到這種地步,也算緣盡情滅,於是她下定決心向昌民提出離婚的要求。沒想到昌民竟然不答應,他想享齊人之福,還說養小老婆這件事早已得到華玲的原諒與默許,已無法成為華玲請求離婚的理由。華玲一頭霧水,不知該怎麼辦?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會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華玲確實有抓到證據,並在知悉通姦後六個月內,向法院提出告訴,昌民的通姦罪就可能成立。另外,華玲還可以向法院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不過,假如昌民能提出充分的舉證,證明華玲有縱容他的行為,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因為華玲縱容昌民的通姦行為,刑法通姦罪的告訴就可能無法成立。
華玲也可以以昌民的通姦行為,訴請裁判離婚,須要注意的是,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通姦行為後已逾六個月,或自通姦行為發生後已逾兩年,就不得請求離婚。如果昌民一口咬定他有外遇的事早已得到華玲的縱容,又握有充分的證據,華玲要以昌民的通姦行為請求離婚,可能也就無法成立,但如因昌民的通姦行為,一段時間下來,雙方當事人之間確實已無法共同生活,根本難以繼續維持雙方間之婚姻關係,華玲還可以嘗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以有重大事由為由訴請裁判離婚
- Sep 17 Thu 2009 16:56
婚姻暴力
家強第一次動手打湘如時,湘如不敢相信這是真的,因為家強的脾氣一向極好,給人的印象都是斯文有禮。事後,家強亦十分自責,直說不會再有下一次,湘如當然原諒了他,但是暴力並未消失,反而成了一種循環,每次家強總在打人之後,懊惱地請求原諒。湘如不甘繼續受虐下去,她決定要打破這樣的惡性循環,她毅然向家強提出離婚的要求,但家強執意不肯,湘如可以怎麼做呢?
家庭暴力,常常因為一方的容忍姑息、或是唯恐家醜外揚的心態下,而繼續下去;事實上,家庭暴力從不會因為妳的縱容而消失,相反的,隱忍的結果只是讓暴力更加橫行。家庭暴力絕對不是家務事,依照目前的法律,這已構成犯罪行為,如果湘如決心要終止這樣的惡行,甫通過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提供多方面的協助。
首先,當家強的暴力行為發生時,湘如可以直接打一一○報案,或求助於各縣市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電話:一一三,將可得到醫療陪同、庇護服務、法律諮詢、心理輔導及經濟扶助等協助,以幫助自己脫離危險的處境,得到必要的協助。同時湘如也可以直接向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當地的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或透過警察單位、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具有法律效力,可禁止家強接近或繼續騷擾湘如,並確保湘如日常出入、財產與子女的安全等。當施暴者違反保護令時,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當家庭暴力行為再度發生時,被害人可立即通報所轄警察單位處理,但仍應適時走避,以維自身之安全,惟若警察單位置之不理,可直接打一一○報案或向警政署申訴,申訴電話:○八○○○一八一一○,申訴網址:service@npa.gov.tw。
因為家強對湘如的暴力行為已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傷害罪,若湘如檢具相關證據,像是驗傷單、目睹家強打人的人證或錄音等,家強將可能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另外,湘如若決心和家強結束婚姻關係時,湘如可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